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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08: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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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依法确认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资格,推动北京市现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登记行为,制定《北京市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为好顺佳北京股...
为依法确认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资格,推动北京市现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登记行为,制定《北京市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为好顺佳北京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1.为依法确认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资格,推动本市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合作社制度为基础,实行企业职工(或农民)劳务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享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3.企业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
四、设立企业应当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是企业的出资人和股东。
5.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净资产,也可以再投资入股。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储蓄和工资备用金,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同意,可以转为职工个人股票投资企业。
允许非本企业职工将其合法财产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企业,成为企业股东。
6.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新设立的企业,职工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51;原企业改制为股份
合作企业中,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的总股本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51。如有特殊情况,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社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适当调减。
7.新设立企业,第一大股东出资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80。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可适当调整,调整后第一大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95。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城镇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企业股东、职工(代表)确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者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社员会议或者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股东应当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为股本,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政策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必须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认企业资产权属。
9.经股东会、职工(代表)会或合作社股东会决议,企业可在分红中以劳务股的形式奖励为企业作出贡献的职工,劳务股可转为职工个人股。劳动单位的设立、收入和分配办法应在企业一章中明确规定。
10.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集体股份,集体股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由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合作社股东大会确定,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
11.企业应当设立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社股东大会、董事(经理)会议、经理会议、监事会(监事)。市区股份合作企业股东、职工(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采取一人一票、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股东会是最高动力机器
结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十二、市区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含)以上组成。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
城市股份合作制设立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不设监事会的,设监事一至二人;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三人以上组成。
十三、董事(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经理)选举产生;城市股份合作企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选举产生。经股东、职工(代表)会议任命,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十四、企业设立,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企业名称变更(包括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名称变更)时,还应当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原核准名称为公司的,改制登记后可以暂保留原登记名称,但严重不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除外。
十五、设立企业,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作为登记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委派(委托)函。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拟设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并提交指定(委托)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并提交指定(委托)函。
十六、设立企业,申请人应当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法人申请商事登记”
书籍“;
3.验资证明;
4.企业章程;
5.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6.股东资格证明;
7.住宅使用证明;
8.预约(委托)书;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
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七、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由企业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改制登记,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企业改制登记;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答复;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必须向职工(代表)代表大会提交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不提交本文件。其他类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由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决议。
4.公司章程;
5.产权界定文件;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7.具有合法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资格证明;
9.预约(委托)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改制登记中,涉及净资产转让的,应当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原企业档案中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证件不得重复提交。
十八、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由职工(代表)和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字。
(一)市区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5.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义务;
6.股份收购、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7.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其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含集体股份管理)
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8.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生产手续、任期和权限;
9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损失分担方式;
10、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1.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12.修改企业章程的程序;
13.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住所;
2.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企业的设立方式;
4.合作社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企业注册资本、股份种类、各类股份总额及首期股份数额;
6.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7.企业的组织结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议事规则;
8.企业法定代表人;
9.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修改企业章程的程序;
11.企业章程成立日期;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预约(委托)书;
3.有关决议或决定;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
二十、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合作社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注销申请的决议;
3.清算报告;(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由合作社股东会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
二十一、企业可以设立法人或者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按照《企业
《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登记。其中,法人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独资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二十二、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其原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过改制企业经营范围的,应当予以调整;但原经营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批的,可以保留。
二十三、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经济性质核定为“独资股份(合作)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和再投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合作)全资设立机构”。
二十四、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其全资企业应当一并办理改制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十五、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六、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北京市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条文:
1.《北京市国家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2.股份合作企业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https://www.haoshunjia.com/
4.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会表决机制研究
5.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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