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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12: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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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条依照公司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些章程特制通过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当事人共同资助。第二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
第一条依照公司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些章程特制通过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当事人共同资助。第二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经工商局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各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七条股东的名称和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的名称或者认缴的出资额的名称、认缴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八条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执行董事、监事;和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3)检查并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主管的审批报告;(5)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帐户计划;(6)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合并、分立、解散、解散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上,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集会议按时召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他的职责要求股东会议,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如果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一年。执行主任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查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四)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定合并、分立方案;(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和他的薪酬经理的提名;(10)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有一个经理,他应当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决议的股东会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3)拟定计划,建立公司的内部管理结构;(4)来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v)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6)推荐的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和公司的首席财务官;(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二)监督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三)在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中,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务时,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董事不履行他的职责的召集和主持股东的会议本法规定;(5)向股东提案会议;(6)研究所起诉执行董事或高级经理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第六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必要时股东有权更换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殊裁决和处置权。但裁定和处分权符合公司利益,应当事后向股东报告。第七章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额。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转让该股东约定的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所有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方出资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小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日起30天内公司的清算:(2)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到期或其他原因发生章程规定的解散,(三)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业务被依法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两份,提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或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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