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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11: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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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86号原告(日本)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日本爱知县丰田市丰田町。法定代表人齐藤明艳,董事长。委托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06286号
原告(日本)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日本爱知县丰田市丰田町。法定代表人齐藤明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金杜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杨晓丽,北京金杜办事处。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干衡山路。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伟伟,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中,北京五环办事处。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小关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阳,北京华政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徐长林,北京华政事务所。被告北京雅晨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刘凤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阳,北京华政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徐长林,北京华政事务所。在原告(日本)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雅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中,原告(日本)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日本)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本)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邵明艳代理审判员何璇代理审判员张晓瑾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科员周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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