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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1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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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商标注册权纠纷(案)甲厂2000年开始在其衬衫上使用“天妃”商标,B服装厂2001年也开始使用“天妃”商标。2003年5月,乙厂“天妃”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准的...
商标注册权纠纷(案)甲厂2000年开始在其衬衫上使用“天妃”商标,B服装厂2001年也开始使用“天妃”商标。2003年5月,乙厂“天妃”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准的产品为服装等,2004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了“天妃”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故甲乙双方发生纠纷,请回答如下问题:(1)甲、乙两厂哪个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请说明原因。(3)侵权能否继续使用天飞商标?请提出可行的建议。1.甲厂侵权,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乙厂商标已注册并受法律保护
二、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注册批准之日即为侵权之日
3.侵权无权继续使用商标。
建议:
1.与商标所有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费,使用商标。但是,其产品的质量应当由商标专用权人监督,并在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与商标权利人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布后,受让方享有商标专用权。第172号商标案是什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认定第172号的批复:你商标法(浙工商商标[]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进行认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定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鉴定结论为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04,2O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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