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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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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办...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办理业务的必要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评估师;
(五)有两名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从事产权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
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股东缴纳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投入的资本。
流程: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批。经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批。经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出具证明后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扩展信息: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
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转让股份的(股份转让总额50元以上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盟)搬迁、对外转让股份50家以上,变更后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核准,换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时间或前次增资之间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时,应当对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和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或者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连续6个月以上停业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吊销许可证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开展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参考资料门户网站-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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