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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10: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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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重庆分注册流程'target='_blank'class='a-link'>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target='_bl...
一、重庆分注册流程'target='_blank'class='a-link'>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target='_blank'class='a-link'>。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预先核准的,申请人在收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领取核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3.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支机构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II.登记所需资料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材料
1.公司法
委派代表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相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属于城镇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买卖许可证复印件;属于非城镇房屋的,需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军队房产作为住宅的,应当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住宅变更为商品房的,属于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明细表--住宅(经营场所)登记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宅变更为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属于非城镇房屋的,需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明复印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副本。
注:
一、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
《代理人联合委托证明》和《登记明细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3.提交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使用A4纸。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字,或加盖公章或由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备案。
以上就是好顺佳为您整理的重庆分公司报名流程。如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须先向重庆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准备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工商部门核准设立要件,核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顺嘉向阳。
如何在重庆注册分公司
最近,不少人对重庆分公司的注册条件感到困惑,纷纷咨询好顺佳。今天,好顺佳。com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答疑解惑。
分公司是指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如果要注册成立分公司,是有一定条件的。快来一探究竟!
分支机构登记条件:
分公司登记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注册所需资料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分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建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经公司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相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属于城镇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买卖许可证复印件;属于非城镇房屋的,需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所改为
经营用房,属于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明细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所变更为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属于非城镇房屋的,需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明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副本。
注:
一、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3.提交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使用A4纸。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字,或加盖公章或由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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