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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09: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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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商标申请材料包括:(一)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复印件。以企业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应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由发证机关签署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商标申请材料包括:
(一)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复印件。以企业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应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由发证机关签署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签名的完整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10件(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需提交彩色图样10件,黑白油墨稿1件)。提供的商标图案必须清晰易贴,以光滑耐用的纸张或照片代替,且长宽不超过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案方向不明确的,应当用箭头标明上下部分。申请香烟或雪茄商标时,图案可能和实际一样大。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缴纳商标局商标费,商标代理费1000元+800元左右。
(一)申请注册
1.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能在中国申请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商人、个人合伙企业、外国人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与中国加入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事项的国家的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按照自愿原则,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2001年11月1日起,中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的商标申请)。
2.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将1万多种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分门别类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期
确定:
确立申请日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申请日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定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日期最小单位为)
(二)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机关为检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而进行的资料检索、分析比对、调查研究,决定给予初步审查或者驳回申请的一系列活动。
(三)初审公告
商标审批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自商标初步审查核准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四)报名公告
商标注册是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告。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或者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五)取得商标注册证
代理的,代理人应当将《商标注册证》送交商标注册人。
直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同时携带:
1.取得商标注册证介绍信;
2.领取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印章;
4.取得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5.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的,应附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另: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个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认证
一般需要一年半左右,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一个月,实质审查约一年,异议期约三个月,从批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认定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度
2.商标的使用期限
3.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
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抢注的含义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限于未注册商标;当前,商标抢注的内涵进一步扩大,将他人已为公众知晓的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以创新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商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先于原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上的商标抢注包括上述情形,也包括为获取经济利益,抢注他人知名公司名称或者其他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声誉的名称作为自己商标的行为。
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分析
商标抢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3个月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
未经注册,用户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不得妨碍他人在同类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或者先行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与未注册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现状,对先使用商标的申请人予以关照,使其获准注册。这一范围是有限的,不能限制他人申请注册,不得违反申请在先原则。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选择不对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他对自己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投入但未申请,或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比他人晚申请商标注册,结果是他人先申请商标注册,只能说明:1。独立决策导致他顾此失彼;2.商标权意识淡薄;3.睡在权力之上。这当然不能为他提供法律保障。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具有强烈的商标权利意识,在使用商标之前或同时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出现抢先注册商标的情况。认为所有抢先商标注册在本质上都是违法的观点,主张使用商标专用权,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相悖。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法律在坚持登记原则和适用在先原则的同时,对适用在先的绝对原则进行了合理调整。强调在先申请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不得盗用他人已经使用并已建立公信力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了事实上不公平情形的发生。
(二)抢注注册商标
国家法律确认注册商标权
权利是确定的,但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商标在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而不在注册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这可能导致A在C国的B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如果A没有在D国申请相同的注册,B可以在D国申请在B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或者与A商标类似的商标或者与B类似的商标,或者在A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这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乎值得商榷,但在法律上注册并无不妥。
过去,由于我国经营者商标意识淡薄,其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具有一定或者良好声誉的商标,在该国或者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无法在该国或者地区使用原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者地区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商标并占领市场,但却付出高昂代价让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其他人只好另起“炉子”。他们在经济利益上遭受了损失,但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内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驰名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
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非驰名商标更为复杂。驰名商标在另一国家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原权利人的专用权能否在该国家或地区得到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依据本国法律的认定。如果抢先他人注册正当,原商标所有人将失去对其管辖范围内商标的所有权,无法得到保护;相反,如果认为登记不当,则可予以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矛盾是权利冲突。一些后置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设置他人已取得的表象
专利或版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行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先权利保护原则”。该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在专利法、商标法中均有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围绕专利权、商标权的权利义务由不同法律规范,没有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面对各种形式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现有的商标法律制度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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