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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09: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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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申请公司注册地址有困难吗?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很多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因为资金链紧张成为困扰创业者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东莞注册时可以使用住所吗?接下来,好顺佳。com好顺佳将为大家...
申请公司注册地址有困难吗?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很多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因为资金链紧张成为困扰创业者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东莞注册时可以使用住所吗?接下来,好顺佳。com好顺佳将为大家带来这方面的相关介绍,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东莞公司可以用住所登记吗?
首先要看当地的政策是否允许,每个地方的工商局要求都不一样,大多数地方都要求登记的地址必须是商业用途的办公楼才能。但也有少数地方对登记地址的要求没那么严格,住所也可以登记。
但据了解,大多数城市不允许将住宅作为办公地址。既不能在住址注册东莞公司,又不想花高额租金租写字楼,怎么办?通常推荐给大家的是用虚拟地址注册公司。所谓虚拟地址,就是只能用于注册,不能实际用于办公的地址。这个地址一般是经过工商局编制,并得到工商局认可的集中办公区域。使用该虚拟地址,既节约了公司成本,又合规合法。
一般的代理公司都可以提供这种虚拟地址注册服务。当然,并非所有的虚拟地址都是真实可用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拟地址一般都提供年检服务,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租房发票三份材料。
住宅地址作为注册地址,必须提供住宅使用者为本人的证明。比如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需要产权机构盖章、产权人签字。或者有租赁证明、红签字、房管局盖章后,才能注册公司。以上就是好顺佳带来的关于东莞公司注册可用于居住的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东莞公司注册可使用
同一营业执照可以注册多个地址;在同一地址,可申请多个市场主体登记;住宅也可申请登记;
办理登记的居住地址必须是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标准地址”。
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这将为东莞企业登记带来许多更多、更便捷的变化。而新修订的《登记管理办法》在全省率先设计了“一照多址”制度。
“以后开分店,不用再去办新的分店牌照了。”拥有多家门店的连锁餐饮企业业主在听说《登记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可以实现“一照多址”后拍手称快,为这一便民举措点赞。
《登记管理办法》是今年7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早在7月6日,《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东府(2015)54号)印发实施,在全国率先启动“信息申报+负面清单”的住所登记管理改革,可视为东莞市住所登记管理办法https://www.haoshunjia.com/版。
2018年10月24日,东莞修订《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经营场所)管理办法》(东府(2018)128号),增加“标准地址”“知网工程”规定,调整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进一步“减证便民”。
这是东莞户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全面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免征分支机构;并全面推行“居住信息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住改商”证明,规范提交材料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登记管理办法》在全省率先设计“一照多址”制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称再次修订《登记管理办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系列改革文件精神,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而且,民政部等六部委早前已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为房转商开具证明,此次修订也是为了适应上位法变化的要求。
当然,《登记管理办法》的修订,也是为了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需要--顺应市场客观需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
“政策解读”
居住登记应使用“标准地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政策进行解读,此次修订的一大变化是登记注册的居住地址必须是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标准地址”。
填报前,企业和创业者可在东莞政务服务网、东莞市场监管等网站查询居住地标准地址表述。他提醒,用于居住登记的房间必须是单独房间,门楼管理部门准备的标准地址才能进行居住登记;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内非单独房间的商铺、摊点,申请标准地址后登记使用;展位、座椅等非独立房间申请集群登记。
全面推行“住所申报”,简化“房改商”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登记管理办法》删除了原来不得采用申报方式提交居住证明的条款,修改为第十三条。住宅(自建房除外)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无论经营行业、房屋性质,东莞都将全面推行住所申报制度,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登记的住所属于“自建房”的,可直接申报;申请登记的住所属于“军事财产”
,需取得《军队不动产使用许可证》,但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申请登记的住宅属于“住宅(自建房除外)”的,需征求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但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征求意见的书面证明材料,只需向登记机关承诺已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即可。其他情形,直接采取住所申报方式办理。
“一址多照”,合理共享地址
《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申请登记:(一)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二)在同一地址登记注册的原市场主体不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三)在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共存经营的充分理由。申请居住登记时,申请人应当说明上述情况;按第(3)种情况报名的,还需提交主体间共存的材料。
对此,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也是一大转变,解决了多家企业在同一地址设立多家公司的燃眉之急。他嘱咐,如适用情形(1)、(2)只需在居留申报表上核对即可,无需提交额外材料。申请(3)的,需额外提交实体间共存证明材料。例如,外资加油站、便利店由于准入限制,需要与内资零售卷烟实体并存。
“一照多址”简化分支机构登记
《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经营场所,因此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执行。经营活动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凭经营场所备案证明办理许可审批代替营业执照。
同时,《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将经营场所的地址和负责人
资料,向户籍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停止经营的,应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已备案的经营场所均视为自动注销备案。
对此,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在住所以外地址经营的市场主体,可选择备案经营场所,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核发的经营场所备案证明可以代替营业执照到许可部门进行后置审批。
申请经营场所备案,需备案经营场所地址(必须是标准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的,其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经营场所视为自动注销备案,无需另行办理注销手续。
全媒体记者冯欢
图: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付德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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