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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15: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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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即处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投资者是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必要的从业人员。2...
即处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投资者是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必要的从业人员。
2、处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
1、申请居住申报系统:提交《居住(营业场所)信息申报单》时,不需要提交房地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村(房)委证明等居住使用证明材料。2 .集群托管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居住托管证书。住宅宣言系统不适用:如果你使用自己的财产,提交一份产权证书;在使用non-self-owned属性的情况下,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副本和房屋租赁协议或免费使用证书的副本应提交。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以使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民(村)委等部门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酒店、餐厅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酒店、餐厅营业执照。使用军用房地产的,应提交《军用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申请人登录“广东网上报名系统”(https://www.haoshunjia.com/),提交申请。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登记申请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在线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在线预审通知书及所有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经签字、盖章后,带着所有所需信息到登记机关登记大厅办理登记事项,或由邮寄门领取材料的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登记大厅办理登记事项。
4.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 准予批准的,出具《设立登记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在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出具《拒绝设立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当场口头或者电话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全部需要更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 准予批准的,出具《设立登记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并当场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出具《拒绝设立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东莞大道1楼登记大厅(东莞大道与四环路交汇处)
五、办理期限
5(工作日)
6、组织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处理费用
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三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登记,取得为合伙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伙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或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或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
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合伙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资行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情况通知同级商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被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在作者同意通过协商做出重大改变合作企业合同合作期限内,应当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在变更的内容涉及项目合法的工商注册或项目注册税收的目的,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登记。
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2007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依法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参加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该企业办理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2007年)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可抗力等情况,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如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指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资产、债权和债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2007年)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合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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