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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15: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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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均可报考。有经营能力的市民。二、办理材料由申请人本人签署。1.适用住所申报制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不动产不动产权...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均可报考。有经营能力的市民。
二、办理材料
由申请人本人签署。
1.适用住所申报制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2.集群托管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3.不适用住所申报制度: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过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报名业务系统”(https://www.haoshunjia.com/),提交申请。
2.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登记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在线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全部申请表和材料。在申请表和材料上签字盖章后,他可携带申请所需的全部资料到登记机关登记大厅办理相关登记事项
项,或由邮政上门领取材料代办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登记大厅办理。
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发给《企业设立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设立的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直接向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或者在5日内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予许可的,发给《企业设立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设立的理由。
特殊链接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一楼登记大厅(东莞大道与四环路交汇处)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处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委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
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的名称和住所、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新经营者应当在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经营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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