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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14: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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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一、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分别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原件。
须先到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无需加盖公章
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
附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
民非教育单位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拟定;民用非劳动单位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示范文本拟定;其余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6个月内有效);
自有房产的,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承租房产须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免费提供的,还须出具免费提供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和住所本身的不动产权证。以上内容应包括使用年限、面积、居住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和检验原件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主办单位签字或盖章);
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拿到法人登记证后提交备案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验收。接收和接受人员材料
进行预审,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并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或按约定方式邮寄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现场核实网上电子材料后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未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交补正请求,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核。
4.获得结果。申请人应当通过行政服务中心证照窗口或者按照约定方式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向惠阳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验收。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并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或按约定方式邮寄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现场核实网上电子材料后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未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要更正2
工作日内,申请人提出补正请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得结果。申请人应当通过行政服务中心证照窗口或者按照约定方式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链接
无
四、办理地点
惠阳区淡水博公澳行政服务中心A栋4楼社会组织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惠阳区民政局
七。处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十)(二十)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名称使用,保护名称权利。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十)(二十)
第十条第三款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经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二十)(二十)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以开展慈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相关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版)》(2013年)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二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为其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或者登记并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书,核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版)》(201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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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版)》(201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书面答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2010年第38号修订)(2010年)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支(事务)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门(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养老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营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所)、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营科研
研究院(所、中心)、民营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价院(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体育馆、医院、俱乐部、学校;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类,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如民营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营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营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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