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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1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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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具有企业管理的财产或者国家授予的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依照法律或者章程必须设立的与生产经营规模相...
一、办理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具有企业管理的财产或者国家授予的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依照法律或者章程必须设立的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劳动组织等机构;(四)与经营范围必需且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资产负债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经营范围是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予以明示;批准文件未明示或者明示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明示。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规范的新兴产业或特定经营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执行。
二、办理材料
看表格背面,填写说明
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应为业主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营业执照。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为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地级以上人民政府
营区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证明材料要求超出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阅读办事指南,根据服务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需要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按照提示向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终止本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终止本次申请;
3.复核:部门受理后进行复核;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询办理情况,并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到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商登记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排队机处获取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规范,需要补正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终止本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终止本次申请;
3.复核:部门受理后进行复核;
4.决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
特殊链接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惠南区大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处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
第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合作企业的设立
申请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作企业成立之日。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一致对合作企业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运作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前必须批准的范围内项目的,应当依法批准企业经营,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合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理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遭受严重损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十
第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理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营业执照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进行清算
结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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