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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14: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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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即处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股东已达到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
即处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股东已达到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二)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五)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拥有公司住所。
2、处理材料
原件
根据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书的说明填写。
加盖公司公章
按照说明填写申请表。加盖单位/企业公章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申请方式: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服务厅,阅读服务指南,按照业务要求在网上服务厅在线填写业务表格,并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如需纸质材料,可根据提示将纸质材料提交或邮寄至窗口;
2. 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如材料不齐全,需要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要更正的内容全部告知申请人,终止申请。如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在网上发出“驳回通知书”后,将立即终止申请;
3.审核:验收后由部门进行审核;
4. 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核准的,发给《核准登记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不予批准的理由应当说明;
5 .取证:申请人根据留言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处理情况,到窗口接收或邮寄结果。
窗口处理过程
1. 申请: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局窗口申请。申请人正在排队领取序列号。申请按编号到窗口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验收: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对需要更正的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终止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驳回通知书》,终止申请。
3.审核:验收后由部门进行审核;
4. 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核准的,发给《核准登记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不予批准的理由应当说明;
5. 证件领取:申请人可在办理业务窗口领取领取结果。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处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龙凤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五、办理期限
5(工作日)
6、组织
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处理费用
这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三条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须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后,合营企业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拿到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合伙企业登记的管辖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或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或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申请成立登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授权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权威)。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商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协商一致,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他们应当向审批机关批准,在变更的内容涉及项目合法的工商注册或项目注册为税收目的,变更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和税务部门。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解散,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合伙法下的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合伙企业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前需要核准的事项的,应当依法核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核准文件。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外国企业或个人加入中国自然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应当遵守这些措施的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如下如发生严重损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不可抗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如果损失是由于违约造成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二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资产、债权、债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成立(二)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出具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时,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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