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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14: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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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最近,不少人对惠州江北外资分公司注销登记的条件感到困惑,一直在向好顺佳咨询。今天,好顺佳。com为解决此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您答疑解惑。一、办理条件(一)分支机构...
最近,不少人对惠州江北外资分公司注销登记的条件感到困惑,一直在向好顺佳咨询。今天,好顺佳。com为解决此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您答疑解惑。
一、办理条件
(一)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地点
江北云山路8号大龙楼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局窗口(即1-6号综合受理窗口)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的、行政的
法律、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20)
第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
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作企业成立之日。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一致对合作企业合同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9条适用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在登记前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批准其业务经营,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合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理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遭受严重损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作出
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理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营业执照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应当进行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
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时,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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