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注册流程
- 名称核准相关流程
- 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指定(委托)书》等。
- 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 申请材料递交与审核流程
- 递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包括《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指定(委托)书》、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若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领取登记证流程
- 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企业集团登记证》。
集团公司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 资本与子公司数量方面
-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如有的地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企业性质方面
-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未到达控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集团公司名称相关要求
-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 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 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注册集团的要求都略有不同,建议具体咨询当地工商局,详细了解清楚细节及相关特殊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