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的概念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一种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的商业主体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放宽了登记条件,不再需要审批注册资本相关事宜。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的具体规定
- 股东约定相关规定
- 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可以自行约定注册资本总额。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
- 首次出资比例:允许股东自行约定首次出资比例。例如,在相关规定下,不再受之前诸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等限制。
- 出资期限:由股东自己协商确定出资期限,并且现行公司法并没有特别规定认缴期限。例如,章程可以约定具体的出资期限,这一期限等信息以后是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 登记与验资规定
- 无需验资报告: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企业按照约定进行认缴即可,登记机关依据公司章程等进行登记管理。
- 登记事项公示:对认缴的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
三、股东责任承担方面
- 以认缴额为限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公司欠债,股东需要在其承诺缴纳的金额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A、B两个股东各自认缴500万,后来公司欠债800万,但公司经营积累的自有财产只有300万,还差500万不能清偿,那么股东A、B就要在各自认缴的500万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如果当初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则A、B就是在各自认缴的50万内承担还款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认缴不等于不缴
- 虽然实行认缴制,但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认缴不等于不缴,早晚都还是要缴,注册资本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空洞的数字。如果因为注册资本没有缴付到位而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