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注册公司额度限制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历史沿革
- 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规定必须全部实缴,注册公司前需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 2004年:公司法修订,引入有限的认缴资本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 2014年:进一步修订,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注册时无需立即实际出资,但需在50年内缴足。
- 最新修订:拟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以使认缴资本更加严肃。
当前注册资本的限制情况
- 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目前,3万元、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已取消。
- 认缴制度的实施:公司不再限制首次和缴足注册资本的期限,只需在认缴时承诺缴纳时间。
不同类型公司的特殊注册资本要求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创业投资企业
-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 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垫资注册公司的额度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类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但特定行业或类型的公司仍可能有特殊的注册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