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注册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
根据老城公司注册的相关要求,以下是需要准备的主要材料:
- 人员材料
- 地址材料
- 若地址是股东个人持有,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 若地址是股东租赁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 公司设立材料
- 公司设立表原件
- 公司章程原件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 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公司章程
-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 住所证明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户没有可以不用提供)
- 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 公司章程复印件
-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 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 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证明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营业执照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承办人身份证
- 单位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募集设立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经办人身份复印件
- 银行基本账户表
- 公章以及发票章
- 三方协议书原件
- 新公司章程
- 注册老城公司申请表
-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签名及法人签名、公司负责人电话及个人邮箱
- 企业联系人信息和财务人员的信息
- 公司设立表原件以及公司章程原件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住所使用证明
- 刻制备案印章的单据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公司章程
-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 住所证明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 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 公司章程复印件
-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 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 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证明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营业执照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承办人身份证
- 单位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募集设立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经办人身份复印件
- 银行基本账户表
- 公章以及发票章
- 三方协议书原件
- 新公司章程
- 注册老城公司申请表
-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签名及法人签名、公司负责人电话及个人邮箱
- 企业联系人信息和财务人员的信息
- 公司设立表原件以及公司章程原件
- 股东会决议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住所使用证明
- 刻制备案印章的单据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公司章程
-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 住所证明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 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 公司章程复印件
-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 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 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证明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营业执照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承办人身份证
- 单位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