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注册租赁公司条件
1. 公司名称要求根据海南自贸港地方金融局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 企业股东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需成立三年以上,并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 实际办公场地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具备实际办公场地,这是为了确保公司具备基本的运营条件。
4. 注册资本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5. 高管人员要求高管人员需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并具备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具体来说,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6. 其他条件根据省金融监管局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条件,例如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配备了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具备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 发起股东的条件要求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8. 经营范围要求海南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应的租赁物购买、折旧处置与检修、租赁交易咨询、接纳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
9. 发展方向建议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海南自贸港的建设,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与旅游业结合,发展汽车融资租赁、观光直升机和海上游艇融资租赁等业态,提升游客体验;同时,抓住新机场、城际铁路、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和高价值装备采购资金需求,为自贸港重点园区建设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海南注册租赁公司的条件相对较为严格,旨在确保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