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地注册分公司流程
一、异地分公司注册流程
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申请人需要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涉及前置审批的手续 - 如果涉及前置审批,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需要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包括: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 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工商机关审核材料 -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 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二、异地注册分公司申请材料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 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7.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领取营业执照后的后续工作
- 刻制公章2. 办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四、分公司注册成立的条件
-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2. 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申请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五、其他注意事项
- 公司法规定,没有实际开展业务的公司也要定期申报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公司可以在外地顺利注册分公司。确保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并按照当地工商机关的要求进行办理,可以有效提高注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