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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15: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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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河民三初字第57号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临河中路152号天域花园雅阁3001室。法定代表人黄晓曦,董事长。委托...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河民三初字第57号
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临河中路152号天域花园雅阁3001室。法定代表人黄晓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良军,男,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塘东街36号。被告人李家来,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合肥市包河区橘子郡万绿园C3-205。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系“本色”“本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公司的“真彩”、“真彩”牌凝胶笔芯一直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2006年3月13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在被告人李佳来经营的店铺内查获大量假冒“本色”凝胶笔芯产品。李佳来明知自己经销的假冒“真彩”凝胶笔芯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该违法销售行为不仅侵犯了我公司拥有的“真彩”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严重损害了我公司产品的声誉,给我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故请求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佳来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李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销售假冒“真彩”“真彩”商标的凝胶笔芯产品;二、被告李家来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乐
美国文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3.双方不存在其他争议;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五、本案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广东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被告李佳来负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万审判员朱志能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科员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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