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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15: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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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高管虚构员工、虚构项目……广州黄埔9人因职务犯罪被批捕近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在办理某知名品牌营养品公司职务犯罪案件中深挖线索,破获涉案金额3300余万元的系列职务犯罪团伙案...
企业高管虚构员工、虚构项目……广州黄埔9人因职务犯罪被批捕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在办理某知名品牌营养品公司职务犯罪案件中深挖线索,破获涉案金额3300余万元的系列职务犯罪团伙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
1月,黄浦区辖区内某知名品牌营养品公司向经侦大队报案称,怀疑公司有人虚构员工信息冒领工资。经侦大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通过研判、分析、侦查,办案民警锁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女,48岁,某部门运营经理)、黄某(女,41岁,某部门主任),并于7月16日在该公司将二人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黄某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在警方政策劝说下,两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赃款退还公司。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杨某、黄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两家外企派遣员工信息,骗取两年工资,侵占公司财产约22万元。
办案民警深挖案件线索,发现该公司某部门副主任周某(女,48岁)与该案相关劳务派遣公司有异常往来。
据专案组调查,在该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周某利用高管身份为中标提供便利。中标后,劳务派遣公司将按约定向周某返还工程使用费。在长达4年的“合作”期间,周某伙同外企员工罗某(男,42岁)向劳务派遣公司收取1500余万元。
在证据面前,周某、罗某放弃抵抗,到案自首,并供述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通过对两起案件的分析研判,专案组挖出了一个由已到案的周某、杨某,以及某外企员工姚某(女,52岁)、张某(男,37岁)、张某(女,39岁)、庄某(女,38岁)、温某(男,42岁)组成的职务侵占犯罪团伙。
团伙化,涉案化,有预谋,手段更加隐蔽。
8月19日,专案组在该公司将姚某抓获,随后张某、张某某、庄某某、温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2019年间,周某、姚某利用公司高管职务便利,编造合同,将公司部分服务项目承包给两家信息技术公司,再将相关项目转让给犯罪嫌疑人温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广告公司,从中谋取利益,侵占公司资金约1800万元。
目前,上述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据了解,今年以来,黄浦公安紧紧围绕黄浦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验区目标,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紧盯严重破坏营商环境、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经济犯罪,组织开展“清积案”“善融”等系列专项打压整治行动,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协助企业肃清内部腐败,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
统计显示,1-11月,成功侦破某日用品广州分公司职务侵占案、某集团挪用资金案、职务侵占案等47起侵害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批捕138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彻底摧毁了一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团伙。
全媒体记者李晓东通讯员刘慧蓉文/图
编辑|陈晓霞
广州冒领注册公司
发布单位: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文号:穗职[2006]25号
上映日期:2006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
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集团公司,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举报
有功人员受到奖励。根据《广州市查处专利冒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广州市举报专利冒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奖励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2006年7月18日
广州市专利冒名顶替和假冒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假冒专利和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假冒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根据《广州市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范围内假冒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的案件,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查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为冒充专利的行为:
(一)制造、销售标有专利标志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志;
(三)非专利技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称为专利技术;
(4)非专利技术在合同中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以及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涉案技术为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致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来信、来电或者其他方式,向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和违法人员姓名。
身份、制假售假等情况,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举报人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侦查的,属于有功人员。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广州市和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为举报人身份保密,非办案人员不得私自查询举报人身份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同一案件有多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对第一名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顺序以接到举报时间为准;但是,如果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对查明案情有直接作用,也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2人(含2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1起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广州市各级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第七条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按照罚款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不涉及处罚金额的,奖励300元;
(二)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以罚款金额12,以上300元的奖励;
(三)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罚款,并处以罚款金额的10,以上600元的奖励;
(四)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罚款的,给予罚款金额8且不少于1000元的奖励;
(五)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五万元)罚款,并处以罚款金额百分之六的奖励,且不少于一千六百元;
(六)处以50000以上的罚款,奖励罚款金额的2,以上3000元的;
(七)举报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且转移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奖励3000元。
对举报的,实行立案一项、奖励一项,对举报不实或举报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奖励。
第八条对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举报奖励,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案件办理后15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举报人凭身份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案件承办人负责核查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立功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举报人对举报的内容负责。对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受理举报和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敷衍上报情况,不认真及时核实调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三)为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调查的;
(四)将应当发给举报人的奖金据为己有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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