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注册公司的流程
一、公司名称预查投资人应先选定在台公司中文名称,设立公司向“经济事务部门”中部办公室申请公司名称与所营事业预查,及保留公司名称。
二、陆资投资许可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百分之三十或对外国公司有控制能力者于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认许、分公司设立登记前,应先向“经济事务部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投资许可。
三、审定投资额投资获准后,投资人得凭核准函向银行申请汇入资金,并再向前项投资许可机关办理投资额审定。
四、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公司者,资本额在新台币5亿元以上,向“经济事务部门”商业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未达新台币5亿元,依所在地向管辖市府或“经济事务部门”中部办公室(台湾省部分)申请。若投资于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及自由贸易港区,则直接向该园区管理单位申请。台湾已取消公司最低资本额规定,除部分特许行业外,公司资本额只要足够支应合理的开办成本即可。
五、营业登记向公司所在地税务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六、出进口厂商登记经营出进口业务者,向“经济事务部门”国际贸易局申请英文名称预查后,再申请出进口厂商登记。
七、工厂登记从事物品制造或加工者,依公司所在地向当地县市府申请工厂登记。若设厂于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或农业生物科技园区,则向该园区管理单位申请。
八、申请许可业务经营许可业务,应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先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筹设许可。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应再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许可执照,才可经营许可业务。(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为限。)
以上流程,具体操作可能因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工商代办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