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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10: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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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庐江申请公司注册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第一条 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是庐江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基本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本公司的名称为“庐江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庐江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西路 289号众发名城 3号门面。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室内外装饰工程与设计、建材销售、广告装饰设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全部出资于年月日前缴足。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第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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