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文字要求标准
1.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2. 名称结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天上地下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3. 禁止使用的字样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4. 分支机构名称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5. 集团名称规定企业集团的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如:北京XX集团;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如:子公司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为XXXX集团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6. 不得含有特定内容的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7. 其他要求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8. 名称唯一性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9. 可注册为商标
在中国,允许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显著部分。作为商标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
10. 法律责任如果公司名称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将面临法律责任。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