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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集团
2024-08-05 08: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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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集团公司注册的条件]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元。
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 8000 万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有 5 个以上控股企业和 5 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 4 项条件外,应当有 5 个以上的子公司。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集团章程。
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改建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载明核心企业沿革、基本情况与经营业绩,改建集团的理由、宗旨、条件、发展规划、基本架构等内容)。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为董事会决议)。
核心企业的章程。
验资证明(包括:核心企业的实收资本、净资产额、成员企业的投资数额、集团成员注册资本合计总额)。
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共同签署的协议。
经登记机关盖章的集团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团组织结构图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提交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 9 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集团公司的条件和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的注册服务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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