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等级标准
一级等级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总担保额度在 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 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二级等级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总担保额度在 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 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三级等级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总担保额度在 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 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四级等级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总担保额度在 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 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
市级范围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应当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区县级范围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主发起人要求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要求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
对于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监管职责
国务院联席会议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地方监管部门职责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