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实际地址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在注册公司时,提供一个有效的注册地址是必不可少的步骤。这个地址必须真实存在,并且能够接收信件和文件。以下是关于公司注册实际地址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1.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2. 租赁地址的额外要求如果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了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 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 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 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4. 地址不一致的处理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通过以上详细的说明,希望对您在公司注册过程中选择和证明实际地址有所帮助。确保地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顺利完成公司注册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