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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08: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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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沧州公司注册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公司的注册和运营,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沧州公司注册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沧州公司的注册和运营,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沧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的地址为沧州市河间区天津路1号。
第四条 本公司依法注册成立,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致力于企业发展,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二章 注册流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核准:申请人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名称核准通过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租房:公司需具备合法的注册地址。租房后需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编写公司章程:由所有股东签名确认。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内容。
刻法人私章:可在任意刻章店进行,费用较低。
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证函上盖银行的章,询证费各银行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认缴制可以忽略此步骤。
办理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认缴制也可以忽略此步骤。
到工商局窗口办理,领取营业执照:需携带注册地址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及法人身份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刻章: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备案刻章,备案完成后再到指定刻章店刻章。公章及财务章必须刻,其他章可根据需要刻制。
税务报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报到。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等事务。公司成立后次月必须报税,即便没有营业收入也需要建账及零申报。
开基本户:带上所有证件及资料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第三章 注册资本与股东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八条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九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本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股东会决议解散;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通知、公告债权人;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XX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或盖章:
日期: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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