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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9: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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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名称:大连[具体公司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为大连市[具体地址]。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名称:大连[具体公司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为大连市[具体地址]。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财务代理、税务代理、资产评估、咨询服务、代理购销、物流配送、国内贸易、国际贸易等(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 股东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股东姓名/名称],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详细列出股东的出资情况]
第五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第六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章 股东会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章 董事会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具体人数],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事会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具体人数],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六章 经理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八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第二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制定并修改,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章程,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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