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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9 1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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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光良研究(127):认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光良研究》简介湖北光良事务所在“旭光研究”上发表论文115篇。“备注”栏目改版升级为“光亮研究”,分...
光良研究(127):认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光良研究》简介
湖北光良事务所在“旭光研究”上发表论文115篇。 “备注”栏目改版升级为“光亮研究”,分为“政务板块”、“建筑工程板块”、“房地产板块”、“公司与商业合同板块”九个专业版、《婚姻科》、《家庭事务》、《医疗健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财产保险》。
光良研究https://www.haoshunjia.com/知识产权科(127)
认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注册和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责任
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开放程度与日俱增。企业相关商标、字号、产品信息等以更便捷的方式在市场上传播。它带来的巨大商业价值也逐渐被企业所重视。但是,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经常存在冲突。有的企业在进行宣传推广时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有的企业会在企业名称中注册并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从而达到“熟悉的品牌”。为其他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注册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名称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期光良研究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作为企业名称和企业名称注册,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不属于上述内容健康)状况。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作出解释,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的,不属于商标使用。因此,注册使用本身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人的注册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作为商号注册后,商号应以相同或相近的商号注册。当产品被用于混淆公众时,就会发生商标侵权。
2、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因此,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的,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1.使用;
2、操作者有主观意图。具体表现为故意注册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后在经营活动中故意使用该商号。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经营的行业、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企业名称的选择、品牌名称的使用范围等,明确经营者是否通过“毗邻名牌”谋取不??正当利益。
3、经营者的使用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意图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运营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作为商号注册后,按照市场规则使用该商号,在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消费者。
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或者调整使用等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权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注册和使用字号的行为本身没有恶意,而只是在使用过程中将公众与他人的商标混淆,则属于商标侵权。注册、使用品牌名称的行为是恶意的,在企业名称中恶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品牌名称注册,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市场混乱的,应当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子
(一)案例简介
2003年2月28日,“腾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准注册号为1962827,核准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输、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输”等。2004年4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被授予第1962827号“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2月27日。自腾讯通过制作宣传节目获得第1962827号商标专用权以来、知名节目片头、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映前广告、户外平面媒体、电影插播等宣传“腾讯”品牌传播软件,宣传度高、密度高,覆盖全区域全国共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在此期间,涉案的第1962827号商标极为知名。
2018年8月,腾讯发现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讯”)官网首页显示“腾讯传媒”、“腾讯集团”字样。点击网站“DM广告”栏目进入发现,山东腾讯公司的广告设计使用了“腾讯传媒”、“腾讯知识”等字样,并在显眼位置使用了“腾讯”二字。山东腾讯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网络贸易代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山东腾讯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思”等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山东腾讯使用“腾讯”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案例分析
1、山东腾讯在其官网首页使用“腾讯传媒”,在其自行设计的DM广告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知识”等标识。与本案涉案商标“腾讯”相比,“腾讯”是标识的主体部分,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两者相似。被诉侵权行为属于第35类广告领域,批准使用“腾讯”商标涉及的商品属于第38类通信服务领域。虽然两者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但“腾讯”却是公认的知名产品。商标、山东腾讯使用“腾讯传媒”等标志,在看到标有“腾讯传媒”标志的DM广告时,会使相关公众对广告服务产生混淆,误认为“腾讯传媒”标志是标有“腾讯传媒”。 “传媒”字样的服务由腾讯或山东腾讯提供使用该商标已获得腾讯许可,或两者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山东腾讯的此行为构成为误导相关公众,弱化“腾讯”商标与腾讯之间的特定联系,降低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吸引力,从而损害其利益。因此,山东腾讯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知识”等标识侵犯了腾讯对涉案“腾讯”商标的专有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腾讯不仅享有“腾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享有“腾讯”企业名称权。山东腾讯成立于2009年9月6日,明显晚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腾讯商标“Tencent”已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因此,山东腾讯使用“腾讯”企业名称,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山东腾讯及其与腾讯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山东腾讯使用“腾讯”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周春
梁旭光
湖北广良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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