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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9: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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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注册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为本...
重庆注册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为本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重庆注册公司”,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Registration Company”。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某路某大厦某号。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产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五个: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王某 万元 51%唐某 万元 26%
吕某 万元 6%顾某 万元 15%崔某 万元 2%
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超过元人民币的进货、设备购买或其他支出,需当面或电话通知全体股东,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实施;且应签订书面买卖(购销)合同,以便公司存档管理并在产品或设备的后续维修、保养上与对方联系、洽谈。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四)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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