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07-11 09:05:19
828
内容摘要:重庆注册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是一家以个人投资组...
重庆注册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是一家以个人投资组建、依法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为“重庆一”,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One”。
第三条 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代理招商、代理工商注册、财务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企业上市咨询、创业指导、平台撮合交易服务、翻译服务、广告制作、城市基础建设、金融配套服务、网络招聘、人力资源、经济管理、会计、信息、税务、经纪、鉴证(含审计服务)、法律、影视、旅游、节能、环保咨询与服务;自有物业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与推广、技术转让、数据信息化云平台建设、智能工具技术与应用、为企业提供后续服务。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公司由一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股东姓名:张三,地址: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510101X。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仸,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第十七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
日期:2024年7月7日
上一篇:重庆注册个人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
下一篇:重庆注册个体公司代办费用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