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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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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邯郸市公司注册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实践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惯例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业务...
邯郸市公司注册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实践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惯例制定,目的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邯郸市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城市新秀写字楼18层。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璐。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创新进取,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咨询服务、代办注册公司、代办营业执照、代理记账等。
第三章 股东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分享公司利润等。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经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三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决议通过,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XX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
日期: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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