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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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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太原市工商注册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本公司名称为:太原市工商注册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二条 公司类型 本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
太原市工商注册公司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本公司名称为:太原市工商注册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 公司类型 本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所在地 本公司的住所为太原市中心区某某路3号。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注册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等。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认缴)。
第六条 注册资本的增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A,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时间为年月日。
股东B,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时间为年月日。
全体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其全部资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出资期限 股东应当按约定期限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年内缴足。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条 股东的义务 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一年一次)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第二年三月底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解散的情形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十六条 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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