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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15: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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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1)白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马志刚,男,33岁。委托代理人王奎,甘肃正定办事处。被告马占生,男,63岁。委托代理人吴卓芳,王永军,甘肃发祥...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1)白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马志刚,男,33岁。
委托代理人王奎,甘肃正定办事处。
被告马占生,男,63岁。
委托代理人吴卓芳,王永军,甘肃发祥办事处。
被告赵毅,男,19岁。
委托代理人张国春,系甘肃赤辉办事处。
2011年6月20日,原告马志刚和被告马占生、赵毅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杨东兰法官依法单独审理。审判于2011年8月3日在法庭进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马占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赵毅委托代理人出席了诉讼,案件已结案。
根据原告诉被告马Zhansheng白银地区有平房永丰街,在银公司住房改革过程中可以产生商店和一扇门,但由于被告马Zhansheng喜欢建立一个白银公司,不允许它享受组建筑,随后被告马占胜以原告的名义与银发公司签订建筑业务合同,原告以原告的名义注册了一套房屋(永丰街356号7号楼321室),并将该房屋出售给了被告赵毅。被告赵毅以原告名义支付了房款,领取了房契,最后将房契转让给了他本人。原告对两名被告的行为一无所知。处理的2009年5月,原告购买经济适用房,由物业管理部门对其条件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因为它的名字已经建立一套7,356(永丰街道建筑,321房间),原告迅速和上诉法院,银区法院(2011)白民民事判决书第1号。91第二字开头,恢复了原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两名被告给原告造成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我请求法院下达命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被告马占生辩称,2003年银矿公司永丰街公寓房屋拆迁,因为我在这个领域有一个平房,它可以构建一组属性,在此之前,平房的集合,由原告一直住,我买这组建筑为了让原告,原告的同意的情况下,建筑物在原告的名字,注册因此,在我的建议下,原告将该房屋的购买权转让给了被告赵毅。在原告的协助下,被告赵毅以原告名义对该建筑进行了处理,并将该建筑的所有权转移到被告赵毅名下。原告知道这一程序。2显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虽然因为原告资格购买经济申请一个房间,不一定在那些日子可以申请经济申请一个房间,因为这原告代表经济损失是不存在的,原因请求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毅认为原告的诉讼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我就该建筑的诉讼提起了两次诉讼,两次陈述与此不同,且一案两诉,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束后,发现:被告zhi-gang妈妈chan-shan原告的叔叔,在马的开始指责chan-shan拆迁的平房,永丰街有一线公司可以得到一组属性的建筑,而是因为马chan-shan白银公司分配给建筑,白银公司,照顾老员工允许马chan-shan为了他们的孩子或其他亲戚购买房地产的房间,所以马chan-shan想购买的plaintiffBut买不起原告说,后被告易建联赵奶奶要求马chan-shan赵妈妈和儿子买房子(当时赵易建联的母亲离婚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马灿山是原告,然后原告户口落在马灿山的门上),并从街道上的原告失业,未婚证明给赵毅的祖母和母亲,3月15日,在原告的名字和银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签署了一项合同,买房子,买把永丰街356号3单元,https://www.haoshunjia.com/ 3平方米房屋建筑一组,所有由赵https://www.haoshunjia.com/元易外祖母和母亲支付房子的钱,在其持有的支持下,目前赵毅和他的母亲已将租赁的大楼完工。
这是200年的房子2009年12月27日,产权证书是在原告的名字注册,2月3日,2010年,房地产销售合同签署与原告的名字,赵彝族的产权被转移到赵易建联在2010年底。后来,原告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发现自己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该房屋。2011年,他将白银房地产管理局和白银有色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取消虚假登记,恢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作出(2011)白银市房地产管理局白民二初字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恢复原告马志刚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在原告在本案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审理中,由于两名被告不愿调解,所以没有调解。
以上事实由法庭记录和(2011)白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丧失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原因是银市房地产管理局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这一事实已得到有效判决的承认,主席团也恢复了这一事实。第二,即使原告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没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也不一定与实际购买的房屋挂钩,因为原告无法负担得起购买赵被告的权利,原告对被告知道的购买行为,因此,原告起诉并没有实际发生损失,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产权,所以不支持原告的主张。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书如下:
驳回了原告马志刚对被告马占山、赵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你不满意这个判断,你可能向法院提交上诉请愿书之日起15天内服务的判断,和文件副本的数量根据另一方,并呼吁白银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
法官杨全国特困县广西东兰
2011年9月5月
书记员张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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