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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15: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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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绥中法民三初字》305号原告:青岛宜必思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朴大北春,职务:董...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绥中法民三初字》305号
原告:青岛宜必思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朴大北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建新广东富成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舒青,广东富成办事处助理。被告:广州正威翔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刘卫星,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广东省黄金科技办公室。原告青岛宜必思拉链有限公司主张,原告享有“宜必思”和“YBS”商标的商标权。自二零零四年三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及加工标有“YBS”的拉链。2006年3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以侵犯注册商标罪对被告进行查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做出如下裁定: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广东省报纸上发表公开声明向原告道歉,以消除影响;https://www.haoshunjia.com/。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承担了这个案件的所有费用。被告广州正威翔拉链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青岛宜必思拉链有限公司“IBis”、“YBS”商标权益;二、被告广州正威翔拉链有限公司应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青岛易比斯拉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为人民币5510元,由原告青岛宜必思拉链有限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经法院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穆健代理法官冯兰代理法官郑志柱
2006年11月1日
李员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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