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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14: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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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9年在广州注册注册一家公司需要多长时间?很多创业者在广州注册公司的时候都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注册公司需要多长时间?下面广州瑞迅与大家一起分享,一起来看看吧!1.基本过程时...
2019年在广州注册注册一家公司需要多长时间?
很多创业者在广州注册公司的时候都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注册公司需要多长时间?下面广州瑞迅与大家一起分享,一起来看看吧!
1. 基本过程时间
1、公司名称所需时间
注册公司名称查询时间约为1个工作日。
2. 申请营业执照所需时间
提交工商登记材料到营业执照颁发下来,工商局规定5个工作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营业执照需要10个工作日。
3、海豹
营业执照批准后,需要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只需要一个工作日。
4. 开立一个公司的基本账户
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客户可自行选择),一般7个工作日。
5、核定税收
税务稽核流程及所需材料5个工作日。
二、特殊情况注意
1. 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特殊行业,还需要申请行业许可证。不同行业办理许可证所需时间没有统一的标准。
2、注册外贸公司,还需要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办理进出口备案时间在30个工作日左右。
3、注册外资公司因外经委审批和办理统计、外汇、财务等登记,所要求的注册时间比内资公司长。
广州公司注册及时间
广州公司注册一般要多长时间
广州是广东省的省会,一个国家中心城市,一个特大城市和南部战区的总部。是国际大都市、国际商务中心、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国家综合门户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由于广州重要的地理位置和政策,越来越多的人来广州注册公司。你知道在广州注册一家公司需要多长时间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广州公司注册一般要多长时间
1. 企业名称预登记
公司注册的第一步是核名称,申请人应提前准备好公司名称3-5、公司名称应符合标准,具体格式为:广州(地区名称)+ XXX(企业名称)+贸易(行业名称)+有限公司(类型)。然后去工商局获得“企业(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公司的名字已经准备好了,之后提交给工商局,工商局在互联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婚礼,如果没有希望,您可以使用此名称,将颁发的名称(名称)对企业进行预核准。
2. 向工商局提交材料
当我们办理上述手续时,我们需要将所有的准备材料提交给工商局。
3.取得营业执照
工商局受理后,等待大约5个工作日后可以拿到营业执照。
4、海豹
凭营业执照到指定印章厂,刻制公章、财务章。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凭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个证书需要3个工作日。
8. 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公司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
9. 开立银行账户
选择附近的银行已经把全套的数据处理和打开的银行企业附近的章是基本账户,那天处理后需要等待3 - 5个工作日才能开户许可证,目前人民银行增加了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也是企业的重要证书。
以上就是公司注册的整个详细流程,下面就是公司注册所需准备的材料:
2018年广州公司注册需要的详细信息: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
3.章程;
4.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
5. 新公司的经营范围;
6. 注册资本:(关于注册资本的投资方式和银行,具体情况视情况而定);
7. 出资比例:股东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8. 工作分配:执行董事或董事、经理、主管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单词;
9. 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原件;
10.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手机。
公司登记条例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企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有关资料,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一条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加强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制定本条例。提高政府监督实效,扩大社会监督。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及时。公开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总体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体系建设用于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监督企业信息公开,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宣传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企业信息的公布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质押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5)其他法律应当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信息,应当自创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的授予、变更、延长等情况;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情况。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公开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本年度设立登记的企业,从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企业的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关闭、清算等存续情况;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或者购买股权的情况;
(四)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发起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情况;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情况;
(六)企业网站和从事网上业务的网上商店的名称、网站;
(七)企业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担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总额、纳税总额。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提供的信息应当向社会披露,企业应当选择是否披露第(七)项提供的信息。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不公布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宣传: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出资额的时间、方式等情况;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情况;
(三)行政许可的取得、变更、续期情况;
(4)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资料;
(六)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宣传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当对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发布的信息不实的,应当及时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发布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纠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中的公开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布。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发布的信息不真实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收到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本会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收到询价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民政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平和标准化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和其他随机抽查方式,抽查企业,组织对企业公布的信息进行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发布的信息进行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发表的函件进行抽查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利用政府其他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核实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依法作出的专业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抽查企业发布的信息或进行检查报告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合作,接受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不合作、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获取企业发布的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正常经营活动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未公布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在公布的企业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异常操作的列表中列出的企业应当从列表中删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或以上,如果他们执行的义务宣传,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宣传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本条例满三年的时候,自治区、直辖市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兼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之日起五年内,未出现第一款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自治区、直辖市由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因素,被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公布企业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不得免除其公布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披露企业信息的,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企业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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