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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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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广州家事:基于股东违法行为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和某某部的夫妻。2017年与他人共同成立DGCo.,LTD。2019年4月,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债权人偿还资金。几...
广州家事:基于股东违法行为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赵某和某某部的夫妻。2017年与他人共同成立DG Co., LTD。2019年4月,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债权人偿还资金。几位债权人起诉DG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此案后,赵某作为D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股东一起拒绝提交公司的物业账簿,导致DG公司的资产无法被识别和清算。
2019年7月,法院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相关支付代理人起诉赵某及其配偶及其他股东共同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等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提供了会计账簿,以协助公司尽快完成清算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赵和其他股东拒绝提供有关会计账簿,导致公司无法完成清算,导致公司财产的损失,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赵某某配偶是否应根据其配偶是股东的身份以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股东应承担支付义务,是由不履行职责的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侵犯,是基于特殊的身份,股东违反法律的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负担债务,在本质上,侵权属于债务的债务原则上那对情侣中的一人,因此,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侵权债务属于违反侵权债务过错责任原则的另一方,赵某的配偶孟xx无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是要注意,赵某DG公司的股东,股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及时清算公司财产损失造成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属于股东的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生产经营和债务负担的同时,配偶的另一方因侵权行为而无利可图,因而基础作为余昭的股东,因未及时清算而产生的侵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的只属于夫妻间的财产;
(四)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应当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共同所有的,双方应当达成偿还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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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所承担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9年4月,胡士泰和刘强东共同创办的一家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宣布破产。在清算过程中,胡某和刘某拒绝提供公司完整、真实的账簿,导致公司延迟清算,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多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胡某、刘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被告胡某的妻子陈某对胡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试验中,陈备忘录认为他不知道胡锦涛谅解备忘录的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在执行清算义务,和债务不属于联合生产,生产经营负担的债务,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不承担清算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质证,本院认为股东迟延履行清算是股东身份履行不当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是对债权的侵犯。因此,股东在清算中过失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不是单纯的侵权责任为公司的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侵权责任是建立在股东个人行为的基础上的。陈某作为胡某的妻子,不属于共同侵权人,其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不具有股东身份,也不与胡某合谋侵犯他人债权。因此,法院决定,被告胡某与刘某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胡某的妻子陈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务由共同承担债务,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操作可以被看作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共谋,夫妻之间的债务很难确定为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公司的股东拒绝提供会计账簿推迟结算,违反债权人的利益,属于债权侵权,属于侵权债务,债务由配偶一方没有错,没有勾结和共同行为,不能共同债务,否则债务属于违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造成公司资产贬值、灭失、损坏或者亏损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迟延履行义务,致使公司重要财产、帐簿和重要文件灭失,公司不能清算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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