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分公司注册流程
在江门注册分公司,所需材料以及具体的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有公司住所;- 有负责人。
所需材料- 本申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
- “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不能依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情况”栏和“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由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下属企业公章。经营单位由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下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下属企业出资人签字并加盖下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下属企业公章。不涉及纳税义务的,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无纳税义务证明。
办理流程1. 在线填写业务表单:申请人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2. 提交纸质文件: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大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3. 审查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 领取证件: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现场领取。不予许可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此外,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提前了解:
- 以后每个月必须要请会计做账报税;- 每年1月份1号到5月份31号,需要申报汇算清缴报告;- 每年1月份1号到6月份31号,需要申报工商年度报告。
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化。建议您在办理前,前往当地工商局或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详细的咨询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