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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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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深度分析|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大数据案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案例大数据分析——以四川、广东为例企业名称(品牌名称)和注册商标都属于识别商业标志,发挥着识别作用。企业名称(品牌名称...
深度分析|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的大数据案例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案例大数据分析
——以四川、广东为例
企业名称(品牌名称)和注册商标都属于识别商业标志,发挥着识别作用。企业名称(品牌名称)和注册商标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护。他们本应该分道扬镳的。然而,在不同审查机制的驱动下,出于维护注册商标商誉的目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店名)进行注册和使用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做法不正当地攫取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注册或使用企业名称(品牌名称)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及司法保护力度等问题,笔者通过非诉讼平台对四川省和广东省的案例进行了搜索和整理,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以下分析。
一、法律性质和使用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主张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的原因,适用相应的法律。”因此,当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时,必须判断其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几个问题关于适用法律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企业规模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2001年构成《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现行《商标法》第57条第(7)项)中规定的“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情况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之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突出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被视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如果使用企业名称并不突出,但其使用足以导致市场混乱和违反公平竞争,依法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来看,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的“高亮使用”通常是指企业名称的使用中,最容易辨认的字符,即字体,被高亮。通过高亮显示的形式,可以改变字体大小、颜色、字体编排或单独使用,实现高亮显示部分独立识别业务主体的作用。因此,可以界定,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商标法》规范。
企业名称未显著使用的,不属于商标使用。此时,有必要考虑注册商标的受欢迎程度等情况,以确定使用此类情况是否会造成混淆或误认。对此,《商标法》第58条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店名,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术语本法所称是指行为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含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的混乱导致人们错误的货物为他人或与他人有一个特定的连接:……(4)的其他行为混乱,足以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与他人有一个特定的连接。”因此,为不突然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进行登记和规范仍可能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
在侵权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及在先权利》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对停止、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或规范企业名称。
2.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截至2019年5月24日,笔者在非诉讼平台上分别选取四川省和广东省两个地区,按关键词“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第58条”和“不正当竞争”进行搜索。由于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侵犯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标有原告企业名称或商标的产品,但被告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与原告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不相同或不相似”案件,“被告仅为卖方、企业名称与原告商标不相同、相似”、“被告商标使用不规范、与原告商标相似”等三种情形被判定为侵权。
经筛选,四川省符合条件的病例19例,其中获胜18例,败诉1例,胜率为95。广东省符合要求的案件58件,全部胜诉,成功率100。
如图1所示,在企业名称(品牌名称)专专权与注册商标冲突的审理中,四川、广东两省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这也是笔者意想不到的。
据统计,只有1件败案是最终定论。299(2010),四川人,在一起案件中认为,该企业名称为原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且,之前未提供不能使用与他人相同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类似的词语,同时,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未达到“特征”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四川省选定的案件中,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4件,占22件;仅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1件,占6件。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有13件,多达72件。
广东省符合条件的案件中,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27件,占47件;仅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4件,占6件。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27件,占47件。
在四川省胜诉的18起案件中,一审案件8起,二审案件10起。一审中,仅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案件3件,占37件;认定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案件5件,占63件。二审中,认定不正当竞争案件1件,认定商标侵权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10件,认定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案件8件,达80件。
在广东省胜诉的58件案件中,一审案件35件,二审案件23件。其中,一审仅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案件19件,占54件,仅认定商标侵权的案件2件,同时认定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的案件仅6件,占40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35件,商标侵权案件2件,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案件分别为9件和13件,分别占56件。
从上述四川省和广东省的法院判决来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案件一般有四起。一是只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只构成侵犯商标专有权;三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第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
从图2-4可以看出,大多数案件被判定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是不正当竞争,而商标侵权的唯一判定则处于最底层。原因在于这些案件中原告的商业索赔标志是注册商标,是其企业名称,在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企业注册名称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利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往往基于其企业名称的不规范使用,使其尤其是企业名称字体大小部分成为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即发挥商标功能,从而侵犯原告商标权。
在遇到相关案件时,必须明确企业名称(品牌名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如上所述,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有两种不同的审查机制。因此,在企业名称注册时不会搜索,查询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且企业名称具有地域特征,只要没有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就可以在注册主管机关辖区内进行注册。这往往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他人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注册,达到混淆视听,固守目的。其次,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考虑和判断两者之间的矛盾。例如,主观原因明显是依附和混淆的恶意意图,以及他人善意的不当使用,主要从他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注册时间等方面。客观地判断企业名称的品牌名称,即企业名称的可区分部分,是否与注册商标相似,企业注册的范围是否与该注册商标认可的商品/服务相似。在四川、广东等地区由于他人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所涉及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业内是驰名商标,因而被告会对企业名称的注册行为有明显的依附性意图,同时,被告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往往存在商业竞争。
(三)判决书内容分析
在18例获得了四川,17的构成不公平竞争(包括只有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最后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停止使用和改变企业名称,只有1例被确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最终决定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
在广东省58起案件中,其中54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仅构成不正当竞争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构成商标侵权案件),最终48家法院维持了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的主张,仅4起案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其中两起案件最终判决规范了公司名称的使用。
从图5可以看出,当被告不当使用或注册企业名称时,往往会被要求停止使用、更改或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在赞成的裁决中,法院绝大多数支持更改公司名称,只有1起案件中四川省法院没有要求被告更改企业名称,该案终审判决,没有。182(2010),四川人长期以来因为被告公司反对任何宣传在某一特定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文字的意义字体大小组合不强,中文通用词语,不是商标注册人发明词语,被告和使用店名的历史因素以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争议注册时字体大小已经刻意地依附于其品牌声誉,此外,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的字体大小不得使用他人的文字标志,被告有权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名称,因此法院只对其使用企业名称进行裁定。
广东省的案例既不支持改革,也不要求实施法规,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二被告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登记的合法性和效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决定。
第三,结论
作者认为:
(1)他人的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成功率往往很高。商标权人应当尽力保护自己的权利,收集证明其注册商标受欢迎程度的证据材料,包括使用情况、宣传区域、时间和范围;
(2)在认定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事由时,主要依据是被告使用企业名称的形式。如果被告将具有与该注册商标相似的名称使用单独或突出使用,无疑构成侵犯商标专有权;如果被告以标准方式使用企业名称,但这个名字在他人的企业名称是一个著名的商标,即使它不是突出使用,它也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实践中,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往往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3)企业名称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应当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只有在企业名称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才应当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
最后提醒商事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因此,不同的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应超越自己的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名称注册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合理避免他人在先注册的具有一定可视性的商标,避免使用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要规范自身企业名称的使用,避免不当使用企业缩写,名称侵权。
本文由卓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冯建坤、杨雪、梁玉立撰写,首次发表在《中国商标》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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