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退伍军人注册公司政策
退伍军人在清远市注册公司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下是具体的政策
1. 缴费优惠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2. 贷款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 创业补贴退伍军人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4. 租金补贴退伍军人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5. 创业培训补贴退伍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好顺佳财税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
6.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退伍军人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最长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将退役军人贡献与融资征信挂钩,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推出“军功贷”等金融产品扶持创业,提供利率、免担保等优惠和便捷服务。将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列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重点服务对象,优先给予增信等融资扶持。
7. 创业孵化支持退伍军人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
以上就是清远市退伍军人注册公司的一些主要政策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