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基金公司政策
深圳在注册基金公司的政策上有一些具体的条件和要求。
注册基金公司名称要求根据《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注册基金公司地址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注册基金公司类型及规模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累计不得超过50人。
注册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要求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认缴资本的25%以上。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注册基金公司人员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深圳注册基金公司的相关政策。请注意,具体的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因此在注册基金公司之前,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