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伙注册公司政策依据### 审批项目和设定依据-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批项目和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上海合伙企业注册公司的申请条件包括: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目录包括: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 关于收费标准,建议您直接联系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的注册公司服务提供商获取最新的费用信息。
具体的政策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您在注册之前,直接咨询相关部门或服务机构,以获取最准确 and 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