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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 1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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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地址挂靠与虚开发票的关系1. 概念解析“挂靠”和“虚开发票”的概念。挂靠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该企业承担...
“挂靠”和“虚开发票”的概念。挂靠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其他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虚开发票则是指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以达到某种目的,通常是逃税或骗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挂靠销售是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可以对外开票。然而,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属于虚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的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58号)也明确指出,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只要挂靠方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就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际案例中,也有以挂靠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例如,A建设公司中标承包项目后,将项目委托给包工头刘某施工,刘某以A建设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然而,刘某在与B物流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取得了10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A建设公司的账户向B物流公司支付款项。由于A建设公司未尽到审核责任,将虚开发票抵扣入账,因此被税务机关处以税务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如果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并且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业务相符,那么就不属于虚开。例如,恒瑞公司在下游公司支付货款后,扣除开票费用及下次进货款后将剩余款项返还至张永军。恒瑞公司共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0余万元。一审判决张永军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二审判决认为,张永军与恒瑞公司属于税法规定“挂靠经营”方式的开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最终改判无罪。
地址挂靠本身并不算虚开发票。只要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并且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业务相符,就不宜认定为虚开。然而,如果挂靠方没有真实业务发生而开具发票,或者被挂靠方未尽到审核责任而接受了虚开的发票,那么就可能会涉及到虚开发票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地址挂靠时, both the挂靠方 and the被挂靠方都应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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