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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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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香港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香港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公司不得使用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也不得使用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公司法定地址: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
公司宗旨: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
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组织条款: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应为组织条款。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除了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还可规定其他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会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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