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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09: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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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香港公司注册后,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香港公司注册后,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公司法定地址: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若注册办事处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公司宗旨: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
组织条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他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
公司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
在注册香港公司时,需注意遵守《香港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章程的合规性。此外,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考虑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目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公司章程能够满足公司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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