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集群注册公司设立条件
1. 托管企业设立条件
在东莞,托管企业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注册资本和面积要求托管企业需要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 近三年无违法记录和信用记录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在工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 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资格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没有税务不良信用记录。
2. 集群企业设立条件
集群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主要依赖于托管企业的住所托管服务。集群企业应当委托托管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 住所托管服务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完成住所变更登记。托管企业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 经营范围限制集群企业准入存在负面清单,例如: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处置、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港澳台、外资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投资设立的除外。
东莞集群注册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体现在托管企业的设立条件上,而集群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对较简单,主要依赖于托管企业的住所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