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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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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一、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1. 注册资本的定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1. 注册资本的定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则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如果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则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 注册资本的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3. 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实收资本的相关规定原《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共29条,修订后共计23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删除了实收资本的相关规定。即删除第六、第七条,第十至十三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以及相关条款相关内容。
2. 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出资问题《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总局令第39号)、《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7号)提供了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出资作为出资方式的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股权、债权转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因此,此次修订在保留原《规定》第八条(《修订草案》第五条)出资方式主要内容的同时,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两种出资方式的出资条件的内容分别归并为《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七条。
3. 注册资本的实缴与认缴根据2014年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1.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具体实施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好顺佳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也应当在五年内实缴到位。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过渡安排对于存量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7年6月30日止,给予三年的过渡期,三年过渡期之内(包括在该三年期限的最后一天)公司可以将出资期限调整到五年之内。这就是“3+5”的过渡期安排。对于存量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
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鼓励投资创业。同时,针对新旧公司法的衔接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过渡安排,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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