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根据最新的公司法,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意味着,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这种制度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三、首次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灵活约定新公司法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了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同时,新公司法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此外,新公司法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四、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五、特殊情况下的注册资本规定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此外,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六、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如果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更加灵活和宽松,旨在鼓励投资创业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